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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受不受法律保护

2000-11-2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朱振国 我有话说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招标方的一纸“通知书”,取消了中标方浙江省中天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中标资格,由此引发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场争议——

1999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在《浙江日报》、《温州日报》上刊登了该院综合病房大楼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该项工程设计层高24层,建筑面积37704平方米,工程总造价9791万元,是瑞安市重点建设工程。公告发出后,有46家国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报名。最后,由招标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经过筛选、考察,有5家公司入围参加竞标。2000年5月6日,由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组织开标,浙江中天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103.97分中标。5月26日,中天公司接到了由瑞安市人民医院与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但是,此后瑞安市人民医院迟迟不与中天公司签订该项工程的建筑承包合同。2000年7月13日,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还为此发出一份“关于催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函”,函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要求发标方与中标方立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送有关单位备案。想不到的是,中天公司在多日之后,却收到了一份落款处同样盖有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和瑞安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印章的“通知书”。通知书称:由于中标单位所承诺的项目经理至今仍然担任着广东省中山市的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未能按照要求办妥与中山方面业主解除手续,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取消浙江中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通知书上的时间是2000年9月1日。

中天公司从1992年起就在温州、瑞安实施了十几项大型工程,如瑞安市政府大院、瑞安商城等当地标志性建筑。在瑞安市人民医院综合病房大楼项目中标之后,中天公司应医院的要求,迅速组织工人整理场地,并于2000年5月30日举行了有当地政府领导参加的奠基仪式。应当说这意味着中天公司得到法律和政府的“双重保险”。中天公司怎么也没有想到,通过合法程序得来的中标结果,却被一纸“通知书”化作乌有。

记者在与中天公司、瑞安市人民医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相关人的接触中,大家一致认为,整个招标过程具有合法性。然而对中标结果的更改,中天公司认为缺乏法律依据,并表示不能接受。记者翻阅了有关法规: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招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既然中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招标方的瑞安市人民医院,有没有单方面废除中标结果的权力?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在废除中标结果的“通知书”上盖上自己的大印是否合适呢?废除中标结果是不是应当通过法律部门或仲裁部门呢?

有关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中标后再废标的程序,但是依照现有的一些规定,只要不是因为中标后中标方不签订合同、中标方不交付履约金,就不应轻易废除中标结果。另外,项目经理作为某一项目的负责人,其职务只有在合同签订之后才能生效,否则就谈不上所谓项目经理。只有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建立了,此时才能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来约束项目经理。反观中天公司与医院方的纠纷,有关项目经理的问题,似有些因果倒置。

目前,继中天公司之后,被宣布中标的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已经进入工地,但是在瑞安市工商局对华厦公司进行审查时,华厦公司拿不出合同及协议;在对华厦公司资质审核时,该公司又不具备一级资质。而与华厦公司联营的资质一级的浙江省诸暨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声明,华厦公司在瑞安市人民医院病房大楼工程招标时,没有与该公司共同联合参与投标。诸暨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象山市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联合参加瑞安市人民医院病房大楼工程投标,但没有入围。并且,工程中标后,华厦集团没有通知该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照此分析,华厦公司属于主体不符,没有竞标资格。另外,特别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瑞安市人民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工程项目招标中,华厦公司的中标合同价款为7000万元,比中天公司的6500万元还高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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